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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南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

1 、凡从事农业、林业综合开发,农副产品深加工,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利用;交通、能源、水利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,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、非盈利性社会福利事业,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投资建设用地,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。

2 、以出让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,按征地总费用的 15% 缴纳土地出让金,取得存量国有建设用地,按评估地价的 30% 缴纳土地出让金,一次性付清出让金的再优惠 5% 。

3 、以购买或承包方式取得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、荒坡、荒滩兴办农业开发项目,购买或承包期限可为 70 年, 10 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。

4 、对外商在我县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、车船使用牌照税;按审批权限,经批准后,免征耕地占用税, 3 年内减半征收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
5 、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 1 — 2 年免征、第 3 —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,在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,可以减按 15%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6 、从事农、林、牧的外商投资企业,按规定享受免税、减税待遇期满后,在后 10 年内继续按纳税额减征 15% 至 30% 的企业所得税。

7 、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% 以上的,可减按 15%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8 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,所缴纳的增值税、资源税、土地增值税等共享税中地方留成部分,返还给企业,用于企业发展。

9 、凡外商购买我县国有、集体企业的,可整体购买,也可部分购买,购买时一次性付清款的,可视其出售资产量的大小给予 20--30% 的优惠,也可分 3 年付清。

10 、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,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 50% 收取。
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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